目 录 一、师范学院党委工作职责 1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党委的设置 1 第三章 党委的主要职责 2 第四章 党委的工作制度 6 第五章 附 则 6 二、师范学院教职工党支部职责和工作制度 7 第一章 教职工党支部的设置与支部委员会的建设 7 第二章 党支部主要工作职责 9 第三章 附 则 11 三、师范学院学生党支部职责和工作制度 11 第一章 党支部的设置与支部委员会的建设 12 第二章 学生党支部工作职责 13 第三章 附 则 15 四、师范学院党委书记岗位职责 15 五、师范学院党支部书记岗位职责 16 六、师范学院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18 第一章 总 则 18 第二章 选举的筹备工作和选举的有关规定 18 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 22 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 26 第五章 附 则 26 七、师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职责及议事规则 26 (一)议事原则 26 (二)主要职责 27 (三)议事程序 27 一、师范学院党委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挥党委在基层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一级党的基层组织,是本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领导本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对本学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完成学院的各项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参与本学院行政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第三条 学院党委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学院及本学院中心工作加强党组织建设,保证本学院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方法,充实新内容,总结新经验;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纪,建立党员队伍的自我纯洁机制,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章 党委的设置 第四条 有党员50人以上的学院,可以成立党委。党委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委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和青年等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由总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党委任期3年,一般情况下应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经学院党委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委员出缺应及时增补。 第六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应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并有较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党性强,修养好,有党的实际工作经验,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正派,不谋私利,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密切联学院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基层工作规律并有奉献精神。 第三章 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党委工作应紧紧围绕学院和本学院的中心工作来开展,要结合本学院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学院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第九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对师生员工进行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传统和民主法制、党风廉政等方面教育。 第十条 全面领导和统一部署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学院及本学院中心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开展生动活泼、有实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学院;加强院园文化建设,形成积极进取、 健康向上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建立有社会主义华侨大学特色的院园文化;紧紧围绕培养目标,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动员和组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一条 加强党委的自身建设。加强学习,努力把党委建成学习型组织;讲党性、讲团结,凡要求党员群众做到的,党委委员应率先做到;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凡属重大问题都应经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书记应以身作则,团结一班人,共同做好党的工作,并经常向学院党委汇报工作;党委书记、副书记应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党政班子的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由党委负责。 第十二条 通过积极主动并有创造性的工作,使所属党支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广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支部工作的指导,选好配强支部书记;探索支部活动新的形式、内容和方法,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评优工作;加强党员先进性教育,使党员增强党性观念,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解决好思想上真正入党问题;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发挥聪明才智;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注重提高党员素质,对不履行党员义务或违纪的党员,要及时教育、批评直至组织处理;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保障党员权利不受到侵犯。 第十三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制定发展党员计划,经常检查、指导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注重在学生、青年教师和高学历、高职称人员中发展党员;加强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注意深入群众,关心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倾听群众的呼声,畅通民主渠道,协同行政及时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党委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精神,反对弄虚作假;教育党员模范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十五条 党委领导和学院行政领导要互通情况,支持院长行使职权,协同学院行政领导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在讨论本学院的发展方向与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改革方案、师资培训、人事安排、奖惩、调动、经费使用、奖酬金分配、职称评聘、人员出国、以及涉及面广的群众福利等事项时,党委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学院行政作出决策时,总支委员会正、副书记必须参加研究,并动员和督促各党支部、全体党员大力支持学院行政的工作,努力贯彻和完成学院的各项决定和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抓好本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党委书记要把班子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理论学习,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努力把班子建设成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 第十七条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学院党委做好本学院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政治审查和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选举要按照有关章程办理;加强民主建设,维护师生员工的民主权利,逐步完善本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华侨政策和统战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关心党外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会同行政领导,定期向本学院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做好政治保卫和稳定工作。会同行政经常对本学院师生员工进行保密、安全教育,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关注师生员工思想动态以及热点、难点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保持院园稳定。 第四章 党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计划与总结制度。每学年初,党委要根据上一级党委的工作计划制定出工作计划,并上交学校党委,年末对计划执行情况要进行自查和总结,上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党员大会制度。党委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传达党的方针、政策,报告学院及本学院的改革、建设与发展的一些重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委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总结各自负责的工作执行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党支部书记例会制度、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支部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党支部的职责和工作制度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二、师范学院教职工党支部职责和工作制度 教职工党支部是所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学院党委、基层党委和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教职工党支部是学院党的基层组织,是学院党组织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直接联学院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和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的重要责任。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促进教育改革深入发展等方面,都要依靠教职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充分发挥。为加强教职工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梧州学院师范学院教职工党支部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一章 教职工党支部的设置与支部委员会的建设 第一条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成立党支部。教职工党支部要根据党员人数和有利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 教学、科研、医疗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研究所或医疗科室设置。机关、后勤集团、科技产业集团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单位或部门设置。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二条 党支部委员人数,应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不足7名党员的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书记一名,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一名。有7名以上党员的支部可建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以3一5人组成为宜;委员人数少的可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委员人数较多的还可设副书记和其他委员。 第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选举产生的党支部正副书记,应报基层党委(或院直属党委)批准。支部书记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委员的配备要注意年龄梯次和便于开展工作。 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能够联学院群众,具有奉献精神和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党员担任。 为便于工作,教学、科研、医疗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党员中的教研室正副主任、学科骨干和医疗科室主任担任;机关、后勤集团、直属单位和科技产业集团等单位和部门的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担任单位和部门领导职务的党员担任。 第四条 支部委员会是支部的领导机关,负责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支部委员如有缺额,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补选。 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大会负责,贯彻执行支部大会决议。每学期至少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一次,接受支部全体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第二章 党支部主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业务知识。 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和支部的实际,组织学习活动。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注重学习质量。教育党员努力做到:①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提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模范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②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学院群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③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在改革和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六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三会一课”(党小组会、支部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和党课)以及党员联学院群众的制度。 坚持两周一次的组织生活会和每学期一次民主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用改革的精神改进支部组织活动的内容和方式,使组织生活切合实际、富有新意、生动活泼。并做到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检查,提高组织生活效果。 第七条 组织好每两年一次的党支部建设目标管理评估工作、民主评议党员和“争先创优”活动。 第八条 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做好培养和考察积极分子工作,严格按照《梧州学院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梧州学院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公示试行办法》履行入党手续,把一贯表现好、具备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及时吸收到党内来。 第九条 抓好本单位的思想教育工作。会同单位行政领导制定本单位政治学习计划,组织党员和群众进行政治学习。调查分析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动态,解决党员和群众的思想问题。教育党员密切联学院群众,并带动本单位群众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做到又红又专,坚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条 紧密围绕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教学与科研等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支部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要求支部全体党员在本职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以党员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实际成绩和党支部在本单位发挥作用的实际效果,作为考察支部和党员发挥作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要主动、经常地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协调一致。积极支持行政领导开展工作,教育全体党员和工作人员,努力完成行政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支部书记要参与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对本单位的重要问题,如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人事调动、提职升级、出国人选审定、奖惩等应参与研究决策,对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在党员大会上通报。 第十二条 发动党员联学院群众,布置党员做群众工作,经常了解和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帮助群众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 严格按党章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党费收缴、组织关学院接转和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师范学院学生党支部职责和工作制度 学生党支部是党在我院学生中的基层组织,是学院党在学生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把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到基层,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任务。为了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梧州学院师范学院学生党支部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一章 党支部的设置与支部委员会的建设 第一条 有学生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以成立学生党支部。 学生党支部的设置以“党支部建在班上”为目标,逐渐形成“一年级有党员,二年级有党小组,三年级有党支部”的党组织建设机制;具备条件的可以按年级或班级、专业成立党支部。学生党员人数不足以成立学生支部的院学院,其学生党员可编入教工党支部。 根据工作需要,各院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教工党员应编入学生党支部。 第二条 党支部委员的人数,应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不足7名党员的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书记一名,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一名。有7名以上党员的支部可建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以3一5人组成为宜;委员人数少的可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委员人数较多的还可设副书记和其他委员。 第三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选举产生的党支部正副书记,应上报基层党委或直属总支批准,支部书记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党性强、素质好、热心党务工作、具有奉献精神,担任学生工作的党员干部或党员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党性强、素质好,热心党务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党员担任。 第四条 支部委员会是支部的领导机关,负责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支部委员如有缺额,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补选。 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大会负责,贯彻执行支部大会决议。每学期至少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一次,接受支部全体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第二章 学生党支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宣传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章。通过学习,教育党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树立正确人生观和世界观,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提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模范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六条 严格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发挥党员在学习、社会工作、思想工作、文体活动以及遵守党纪国法和院规院纪等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要求党员带领广大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坚持“三会一课”(党小组会、支部委员大会、民主生活会和党课)制度以及党员联学院群众制度、党员向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的制度。开好每学期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在党员中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每两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建设目标管理评估和“争先创优”工作。 坚持两周一次组织生活会制度,做到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检查。用改革的精神改进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和方式,提高组织生活效果,使组织生活切合实际、富有新意、生动活泼。 第七条 密切联学院群众,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经常了解和定期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主动及时地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思想动态和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建议措施,积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关心并指导党章学习小组经常开展活动,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眼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上。 有计划地做好对入党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把那些一贯表现好、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学生及时吸收入党。严格按照《梧州学院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梧州学院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公示试行办法》履行入党手续,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 第九条 具体指导和帮助团总支、学生会等学生群众团体开展工作,支持他们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条 定期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听取支部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做好党费收缴、组织关学院接转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师范学院党委书记岗位职责 1. 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委各种指示,在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结合本单位实际,广泛听取意见,提出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交总支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如实向党委汇报。 2. 负责主持党委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具体抓好下属党支部的建设,检查督促各支部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对评估不合格的党支部,要进行批评,帮助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对不合格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 3. 抓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组织实施、完成师生的思想教育任务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4. 做好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所属干部在提升职务、选派出国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会同行政领导做好干部的选拔、考核、奖惩工作。 5. 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协同行政领导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参与讨论和决策本单位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改革方案、师资培训、人事安排、经费使用、职称评聘、人员出国、招生分配以及涉及面广的群众福利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和研究。 6. 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做好统战工作。 7. 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其他任务。 8. 副书记根据总支工作分工,协助书记做好上述工作和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五、师范学院党支部书记岗位职责 1. 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和支部的实际,组织党员政治学习活动。 2. 主持好两周一次的组织生活会,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用创新的精神改进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和方式,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和效果。 3. 健全和完善党建工作制度,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每两年一次的党支部建设目标管理评估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结合本支部的情况研究拟订工作计划,提出落实具体的措施,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4. 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做好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尤其要重视培养教学科研骨干加入党组织的工作,要认真建立考察档案,每学期至少要研究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积极分子及时送上级党院学习,严格按照党章的要求履行入党手续,及时把优秀的师生员工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同时要做好预备党员三个月一次口头思想汇报,半年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工作,对合格的预备党员要按时讨论转正。 5. 抓好本单位的思想教育工作。密切联学院群众,定期深入调查分析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思想动态,结合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经常性地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6. 对于不设党委的学院、所、中心单位,直属党支部要积极支持行政领导开展工作。经常主动地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协调一致。积极为本单位重大问题如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人事调动、提职升级、出国人选审定、奖惩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协助并参与所在学院、所、中心的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 7. 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组织关学院接转和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8. 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其他任务。 六、师范学院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和完善我院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我院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支部委员会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总支部委员会以上应报学院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选举的筹备工作和选举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前,须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委员会的请示,待上级党组织(总支部委员会以上换届选举必须由学院党委)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党员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请示的内容应包括:筹备召开党员大会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工作计划、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党员大会的主要议程、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及正副书记的配备方案、选举办法和差额比例等。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方案,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进行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的提名。 第八条 为保证领导班子的稳定,有利于党的工作开展,同时体现干部队伍年轻化原则,凡距离离退休时间不到两年的党员一般不再提名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离退休工作处党委除外)。 第九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下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召开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所属各支部组织党员按下一届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酝酿提名候选人建议名单; (二) 上届委员会根据各支部的提名情况,按下一届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提出候选人征求意见名单; (三) 所属各支部组织党员对征求意见名单进行酝酿讨论,并再次按下一届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 上届委员会根据各支部的再次提名情况进行研究,并按下一届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正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待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查并报经学院党委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基层党委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所属各支部组织党员按下一届基层党委(纪委)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酝酿提名候选人建议名单; (二) 所属各总支对支部提名情况加以集中,并按下一届基层党委(纪委)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三) 上届委员会根据各总支或直属支部的提名情况,按下一届基层党委(纪委)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提出候选人征求意见名单; (四) 所属各支部组织党员对征求意见名单进行酝酿讨论,并再次按下一届基层党委(纪委)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 所属各总支对支部提名情况再加以集中,并按下一届基层党委(纪委)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提出候选人第二次建议名单; (六) 上届委员会根据各总支或直属支部的再次提名情况进行研究,并按下一届基层党委(纪委)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正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待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查并报经学院党委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基层组织设立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含纪委),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前,还须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本届委员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选出的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总支部委员会以上委员、书记、副书记,报学院党委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委员、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十六条 新建单位或合并单位如暂不具备选举条件,可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上级党组织或学院党委批准成立临时党的委员会,临时党组织领导成员由批准成立的上级党组织指定。 临时党的委员会要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按上述有关要求积极筹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必须由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原则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酝酿,如多数党员或代表新提名其他候选人,按不少于20%差额进行选举;如无新提名候选人选,则按上级党组织原则同意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补选。如果委员缺额较多,影响委员会履行职责,且任期接近届满的,也可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提前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基层组织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需要安排他们退出委员会的,一般应由委员会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基层组织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出缺,可由该委员会在委员中酝酿确定候选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补选;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也可由上级党组织调动和任免下级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并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 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支部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任的答复。根据选举人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选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监票人主要职责: (一) 投票前检查票箱,监督发放选票; (二) 投票时监督投票; (三) 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监督计票人清点选票,核实收回的选票数是否与发出的选票数相等,并将核实情况如实报告会议主持人; (四)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有效后,监督计票人计票; (五) 计票结束后,审核计票结果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选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计票人主要职责: (一) 在监票人监督下分发、清点和计算选票; (二) 在计票结果报告单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六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八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九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三十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一条 基层党委召开党员大会的主要程序: (一) 召开大会前 1. 以支部为单位讨论审议工作报告,讨论大会选举办法,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2. 召开本届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对工作报告讨论情况的汇报,研究提出说明或修改意见,听取对大会选举办法的讨论情况汇报,审议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二) 大会程序 1. 宣布党员大会开始,奏《国际歌》,学院党委领导致词,听取本届委员会(纪委)工作报告; 2. 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 3. 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和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4. 宣布下届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委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 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6. 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7. 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有效; 8. 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9. 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如进行的是预选,则再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如进行的是正式选举,则再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 10. 通过关于党委(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宣布大会结束。 (三) 大会结束后 1. 召开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纪委)第一次会议,选举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2. 向学院党委报送党员大会的基本情况和选举结果、要求审批的请示及有关材料,做好党员大会及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纪委)第一次会议的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党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七、师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职责及议事规则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全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本系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办事。 3.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4.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2.讨论、制定全院教学、科研、实验室、行政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讨论、审定学院学术委员会拟定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实施意见。 4.讨论、审定全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职称职级的审查推荐工作。 5.研究审定教职工和学生的奖励、惩罚工作。 6.研究审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7.研究审定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1.联席会议根据会议的内容分别由院长或书记召集并主持。 2.会议议题主要由院长或书记根据系安排和要求以及本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 3.所有会议议题必须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 4.以举手表决或口头表态的方式形成会议的决定,对一时难以形成决定的议题要在会后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再讨论形成决议,不能强行通过,允许会议成员保留个人意见。 5.讨论、形成的会议决定要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 6.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组成是正副院长、党委正副书记和院办主任、团委书记。需要列席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视会议议题由院长、书记确定。 7.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推迟、提前、增加或减少次数。 8.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办公室负责做好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促、协调、检查、反馈工作,同时根据要求及时向系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9.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